【合规】应如何理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规】应如何理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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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在刷北大版民法学发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似乎十分宽泛,远超过诚实信用四个字的范围,故有此一问。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的作用

  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

  第三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作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诊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解释法律,有助于维护法律公正义。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以确准裁量的困难,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可以对法律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分配,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

  第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现实生活某些案件的性质含混隐密,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有助于发展其的真伪善恶,对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的合理公分配,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对法律尚未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弥补,以便对具体案件进行恰当处理,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现。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为日后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这对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将一般性的成文规定适用各种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裁决的有非正义性。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载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和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情况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依赖业已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条款。以此原则为指导,或对当事人双方具体利益进行公考量,作出公的结论;可对法律规定不明的予以诊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弥补;或对某一具体义加以扩张,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等,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法律的公公正。

  总之,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滥用,既是民法实施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者执法水的一个重要标准。

  诚信原则,又叫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向对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如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的就是缔结合同时的不诚实的行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言而有信;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利益;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大的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不论民事主体自己行使权利,或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诚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诚信原则不仅为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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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衡。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1.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不是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现行法,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损害社会公利益;

  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民事行为存在瑕疵,依法属于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则不具有诚实守信的属性。

  3.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解除。

  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发挥功能

  1控制权利的行使和义的履行;

  2情势变更﹔

  3附随义的创设;

  4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

  5合同解释;

  6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

  诸多的功能,使得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作用于整个民法领域,成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就控制权利的行使和义的履行这一功能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设定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内在限度,凡以悖于诚实信用之方式行使民事权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子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反向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权利滥用原则的制度基础。

  例如,农村居民过度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如在宅基地边界线上建造高墙围住他人房屋,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所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承担民事责任,秉持诚实善意守信自己的承诺。

  民法的帝王条款善意不欺恪守信用。

  任何抽象的原理,都能用具体规范加以说明;任何具体规范,都能回归到基本原则。

  要理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只停留于对该原则的概括性陈述,如我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必须通过具体规范理解其内涵,才能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扮演的角色,才能用同一个原则串联不同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可以体现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合同订立阶段

  1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基于一定的交易意向,对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加以磋商是合同订立所必经的一个阶段。进入这一阶段后,当事人已经有能力影响对方的利益,如在夏天,某高档商店需要30个新鲜西瓜做水果捞,故到瓜摊购买。但是,瓜摊只剩10个西瓜,而且都是被他人捡剩的,品质没有达到该高档商店的标准。摊主为了做成这笔交易,提出开车去20公里以外的西瓜地,即时采摘品质优良且新鲜的西瓜。可西瓜运后,商店拒绝购买。

  此时,商店与摊主并未订立合同,但是商店的购买意向,使得摊主支出了邮费搬运费和时间成本,其利益受到了影响。对于摊主所付出的上述交易成本是否应当由其自身所承受,很难达成识。

  但是,将该案件具体细化为以下两种情况,则很容易作出判断。

  第一种情况摊主所带回的西瓜低于市场均品质,不符合商店的要求。

  第二种情况摊主所带回的西瓜品质优良且新鲜,客观上符合商店的要求,但是店员无意间发现摊主穿了詹姆斯的球衣,便想戏弄对方,便拒绝购买。

  很明显,第一种情况,摊主应当自己承担交易成本;第二种情况,摊主有理由要求对方做出赔偿。任何通情达理之人只需要依据简单的道德直觉就可以做出以上判断,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依据直觉做出结论,任何结论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应该思考,摊主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此时,合同尚未订立,故不可能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后所承担的责任。

  我们可以发现,在此种状态下,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评价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的依据。

  我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是,这一定义似乎词不达意。在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磋商阶段,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承诺,如商店并未承诺摊主要购买西瓜。既然承诺不存在,又何恪守一说。此外,在西瓜案当事人也没有不诚实的行为,似乎也达到了所谓的秉持诚实。

  既然如此,那就可以得出,店员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样的答案显然是不合理的。

  刘家安老师认为,我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词不达意,没有揭示其实际内涵,并提出厚道的人这一形象的判断标准。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其实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做一个厚道的人。具体理由,可通过以下论述。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此种情况下,承诺人难以知道自己承诺逾期,法律虽然依旧规定了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但是要求要约人必须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否则承诺有效。其背后的原因依然是厚道之人,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要约人举手之劳,就可以避免承诺人因不知承诺无效,而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准备成本。

  1附随义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附随义并非一种典型的合同义,其不是由当事人所约定的,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法定义。例如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提供必要的文件为从给付义,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

  2不真正义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非违约方没有过错,但作为一个厚道之人,当其举手之劳就可以避免损失,减少对方赔偿时,其就应当尽力避免损失,而不应坐视不管。

  3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使对方生期放弃权利的合理信赖,此种信赖值得法律保护。

  4对非金钱债权请求继续履行得限制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或者履行非金钱债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权利行使期间的限制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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